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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委
關于印發《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工作規則》和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決策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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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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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黨發20227

烏海市委

關于印發《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工作規則》和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決策規則》的通知

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局,市直屬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

現將《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工作規則》和《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事決策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    

                                                                                                                    202234

(此件公開發布)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市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及相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委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政治立場,堅守正確方向,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團結帶領全市各族人民為譜寫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的烏海新篇章不懈奮斗。

第三條  市委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緊緊依靠人民、不斷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從烏海市實際出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四個服從善于運用民主的辦法匯集意見、科學決策,善于通過協商的方式增進共識、凝聚力量,同時善于正確有效集中、敢于擔當負責

)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強化法治思維和規矩意識,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

第四條 市委在全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

(一)對全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按照權限通過法定程序使市委的主張成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強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全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強大精神力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干部。

(五)落實黨領導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各種組織的制度,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黨在各種組織中的領導作用。

(六)加強對群團工作的領導,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把各自聯系的群眾緊緊團結在黨的周圍

(七)加強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八)加強對民族工作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推進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

(九)動員、組織全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市委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市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市委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第六條 市委委員、候補委員構成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中央關于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面要求和自治區黨委相關要求。人選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還包括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市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總工會、團委、婦聯主要負責人,各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市委每屆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因調離烏海、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免去其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報自治區黨委備案。

第七條  市委領導下,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履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國家監察機關)職責,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促進全面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第八條 市委的工作機關在市委領導下,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主管或者辦理市委相關工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各項工作協調一致、協同推進其中,市委辦公室是市委的綜合部門,負責推動市委決策部署的落實,按照市委要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工作,承擔市委運行保障具體事務;市委職能部門是負責市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行使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工作。

市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在市委的領導下,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在本單位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市委設立若干議事協調機構,在市委領導下,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負責市委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市委對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全黨的建設全面負責。

第十條  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委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貫徹執行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全的工作。

市委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制定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的重大措施。

)制定貫徹執行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討論和決定全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討論和決定全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市委重要規范性文件。

)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決定遞補委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研究討論全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十一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一條 市委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市委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執行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組織實施全會的決議、決定。

)審議以市委名義上報自治區黨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和市委重要規范性文件稿等。

)研究決定政府預算建議、重大改革事項、重大項目建設安排、重要民生事項、重大突發事件處置、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研究決定宣傳工作、意識形態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巡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民族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專題研究相關工作

)研究人大常委會黨組報送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政府黨組報送的年度立法計劃,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研究年度政黨協商計劃和年度政協協商計劃及其他計劃。

)聽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級人民法院黨組、人民檢察院黨組等的工作匯報。

)討論和決定各區黨、市委工作機關、市直屬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十)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時可以征求委委員的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干部;按權限和程序研究決定重要表彰獎勵事項;研究決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十對應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在下屆黨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常委會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委會產生為止。

第十二條 市委書記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市政府市長職務的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

不擔任政府職務的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第十三條 市委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四條 市委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市委結合實際制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清單明確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承擔的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委書記應當履行全市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抓好落實,加強對市委常委會其他成員下級黨委(黨組)書記的教育管理監督,及時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發現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支持、指導和督促他們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糾正

常委會其他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按照一崗雙責要求,領導、檢查、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對分管部門和單位黨員干部從嚴進行教育管理監督。

常委會每年年初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結合全市全面從嚴治黨形勢和任務,研究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年度任務安排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全會和自治區黨委專題報告1次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每年聽取1各區黨委和市直屬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書記抓黨建工作述職;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黨內法規執行工作

市委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落實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完善黨建工作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推動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

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是委抓全面從嚴治黨的議事協調機構,加強對全黨的建設工作的指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市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履行監督責任,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毫不松懈糾治四風,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市委每年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專題報告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常委會每年專題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少于2次;發揮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每年至少召開2次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六條 市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市委必須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

第十七條  市委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自治區黨委報告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八條 市委支持和保證下級黨組織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凡屬下級黨組織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如無特殊情況,由下級黨組織處理。

市委作出同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一般應當事前征求下級黨組織意見。需要黨代表大會代表、下級黨組織和黨員了解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通報。

第十九條 市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自治區黨委報告。

常委會委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市委書記應當帶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程序決策、按規矩辦事,注意聽取不同意見,正確對待少數人意見,善于集中正確意見,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班子之上。

常委會其他委員應當支持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委員代表市委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過常委會審定或者市委書記批準。

常委會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委集體決定精神。

第二十二條 市委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 市委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由常委會召集并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征詢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后確定。

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市委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市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市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市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報自治區黨委批準。

第二十 市委常委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由市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常委會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下一級黨組織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  市委及其常委會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聽證、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  市委書記專題會議主要醞釀需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聽取巡工作匯報,研究討論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事項等。

書記專題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或者由相關職能部門提請、報書記審定

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并確定參加人員。干部推薦、提名、任免、紀律處分事項和聽取巡工作匯報,由書記、副書記和負責組織、紀律檢查工作的常委會委員參加。

書記專題會議以醞釀協商、溝通情況為主,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 市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主要研究常委會會議決定由常委會委員負責落實的具體事項,市委書記交辦或者委托常委會委員召開會議進行協調的有關工作,以及屬于常委會委員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常委會委員議事協調會議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議事協調會議召開時間、議題、參加人員等,由常委會委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議事協調會議的重要情況,常委會委員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 市委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市委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 市委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邀請市黨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市委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等重要會議。定期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專題調研,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提案提議,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三十 市委建立健全同人大、政府、政協的溝通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市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秘書長聯席會議等機制作用,及時通報重要情況,加強統籌協調。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全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第六章  執行和落實

第三十條  市委嚴格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及時召開全會、常委會會議或者其他會議進行傳達貫徹,完善任務分工、督促檢查、情況通報、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積極主動把黨中央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轉化為具體工作任務。常委會每季度定期聽取1次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展情況匯報,委每年度集中開展1回頭看

第三十 對中央領導同志指示精神和自治區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市委書記作出批示要求后,副書記、常委會其他委員應當認真研究,督促承辦部門及時辦理并形成專項報告。

第三十 市委通過全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組織實施;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委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  市委建立決策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對重大決策事項建立督查臺賬,加強定期回訪和跟蹤督辦,確保決策事項全面落實。

第七章 自身建設

第三十五條 市委及其常委會的組必須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終身課題,不斷強化理論武裝,加強黨性錘煉。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學習黨章黨規,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適應時代進步和事業發展要求,廣泛學習各方面知識,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不斷提高戰略思維、創新思維、辯證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能力,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倍加珍惜黨百年奮斗的重大成就,毫不動搖堅持黨百年奮斗的歷史經驗,大力弘揚偉大建黨精神,自覺踐行黨的初心使命,自覺貫徹以史為鑒、開創未來的重要要求。

堅持市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將集體學習研討作為學習的主要形式,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體學習,全年不少于12,不得以常委會會議或者一般黨員干部講座等形式代替。中心組成員應當堅持系統學習與重點學習、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每年下基層調研時間原則上不少于45天,并結合工作實際至少撰寫12篇調研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委及其常委會的組員必須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群眾路線,著力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書記與常委會其他委員、常委會委員之間應當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純潔黨內同志交往,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堅決抵制潛規則,大力弘揚共產黨人價值觀,堅決整治平淡化、隨意化、庸俗化、交易化等問題。

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現重要問題,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者嚴重四風問題以及發生重大涉民族因素問題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召開。會前應當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會上應當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實事求是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后應當逐一整改落實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常委會委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會,帶頭為基層黨員講黨課。

第三十七條  市委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模范遵守黨紀國法,嚴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忠誠干凈擔當,為全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作出示范。

第三十八條 市委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必須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帶頭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市委的組員特別是常委會委員應當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凈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規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行為,禁止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干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九條  市委黨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自治區黨委領導和工作監督,接受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監督,接受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市委書記應當加強對市委及其常委會其他成員的監督,自覺接受他們的監督。

常委會委員、市委委員應當在黨性原則基礎上維護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第四十條  市委應當接受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虛心接受各方面的批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1231市委印發的《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事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完善市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議事決策機制,更好地履行常委會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問題,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

第三條  常委會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加強分析論證,凝聚智慧共識,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

   第四條  常委會通過召開常委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決策,每月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常委會可以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五條  常委會必須在職責范圍內進行決策,不得決定應當由黨代表大會或者市委全會決策的事項。

第二章  參加會議人員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由市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的出席人員為常委會委員。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協黨組書記,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秘書長,市紀委相關副書記和由常委會委員擔任主要領導的市委相關部門常務副職一般列席會議。經書記同意,有關市級領導同志以及各區、部門負責同志可以列席相關議題。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

常委會委員和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報市委書記批準。

第三章  會議議題確定

第九條  市委書記可以提出常委會會議議題,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提出常委會會議議題建議。

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級人民法院黨組、人民檢察院黨組可以提出常委會會議議題建議。

區黨委、市委工作機關、市直屬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可以提出常委會會議議題建議。

常委會應當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列為常委會會議第一議題。

第十條  市委辦公室定期征詢近期常委會會議議題建議,匯總后提出安排建議方案,經委秘書長審核后報市委書記審定。會議議題安排應當適量,重大緊急議題優先安排,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對重大緊急、確有必要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臨時性議題,由市委秘書長提出建議,報書記確定。

第十  不屬于事關全局的重要事項和不在常委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一般不列為會議議題。

在市直部門職責范圍內能夠研究解決的或者能夠由相關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一般不列為會議議題。

第四章  議事決策準備

第十條  對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提交部門應當事先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經濟等方面風險的重大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對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聽證、風險評估而未進行的事項,常委會會議一般不予審議。

第十  對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且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事項,提交部門應當事先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常委會會議一般不予審議。

對各部門意見不一致,經反復協調仍有重要分歧,但確需常委會立即作出決定的事項,提交部門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并附上其他部門的意見一并供常委會決策參考。

第十  市委工作部門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分管的常委會委員先行審核。市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黨組(黨委)等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領域事項,應當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等有關會議研究后提出傾向性意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其他部門黨組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分管的級領導同志先行把關。

   第十  對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涉及全經濟社會領域重大政策調整的事項,應當聽取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意見,必要時征求下級黨組織的意見。

   第十  對擬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市委規范性文件稿,除時限要求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外,提交部門一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7天向市委辦公室報送文件稿,并附起草情況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和必要的參考材料,配合市委辦公室進行前置審核

   第十  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先醞釀的,應當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

   第十  對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提交部門應當認真撰寫匯報材料或者說明,經分管的級領導同志審簽后,報市委辦公室;匯報材料應當重點突出、簡明扼要除干部任免、紀律處分事項外,其他事項的相關材料應當提前3報送。

第十  除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外,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題應當提前通知常委會委員。市委辦公室應當提前2會議材料送達常委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提前印發或者不宜提前印發的,可以在會場發放。

第五章  會議審議表決

二十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事項時,一般應當先由分管的級領導同志作匯報或者說明,其中審議文件或類似事項時,經市委書記同意,可以由提交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作匯報或者說明,由分管市級領導同志作補充,然后由常委會委員發表意見。市委書記應當在常委會其他委員全部發表意見后再發表意見。

常委會委員因故缺席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其意見。

第二十  常委會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

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討論和決定干部推薦、提名、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個表決。常委會委員應當逐一明確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意見,表決結果當場公布。

對于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除緊急情況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  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常委會委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防止和克服片面強調個人分工的傾向。

   第二十條  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或者紀律處分等事項,涉及常委會委員本人及其親屬的,常委會有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  參加常委會會議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會議審議和表決的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將涉密文件或者應當會后收回的材料帶出會場。嚴禁將手機等可能造成失泄密的電子設備帶入會場。

第二十  常委會會議由市委辦公室安排專人如實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市委辦公室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后按程序報會議召集人審核簽發,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由相關常委會委員會簽。

涉及到干部人事、紀律處分等事項的,會議紀要一事一發。

第六章  議決事項落實

   第二十條  對常委會會議作出的決策,常委會委員必須服從并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自治區黨委報告,但不得公開發表同集體決定相反的意見,不得作出違背集體決定的行動,堅決反對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堅決反對表面上執行,實際工作中打折扣、搞變通、消極抵觸等行為。

   第二十 常委會委員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常委會會議作出的決策,協調有關方面抓好貫徹落實,并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需要由多個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市委書記可以確定1名常委會委員負責協調;對需要由多名常委會委員共同參與的事項,書記可以委托副書記負責協調。

第二十 對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市委辦公室應當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地區和承辦部門。有關地區和承辦部門應當按照常委會會議決定認真抓好落實,落實情況及時向市委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 市委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常委會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建立督查臺賬,加強跟蹤督辦,匯總落實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常委會報告,必要時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十  對常委會會議作出的決策,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通過召開常委會會議作出決定。在常委會會議重新作出決定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背既定決策。

第三十 對常委會決策執行落實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委辦公室根據本規則,制定常委會會議議事決策事項清單,經常委會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1231委印發的《中共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事決策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辦公室                  20223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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