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飲水安全評價指標的評價方法和尺度如何把握?
由于我國各地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異性較大,飲水安全評價需要結合不同區域、不同規模的農村供水工程,進行分區、分類評價。在水量方面,根據不同區域年均降水量和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的不同,水量標準不同;豐水地區不低于35L/人·天,缺水地區不低于20L/人·天,具體見《準則》的規定。
在水質方面,根據不同農村供水工程規模,如萬人工程(供水服務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工程)、萬人以下集中工程(供水服務人口在 20—9999 人的工程)、分散工程(供水服務人口在 20 人以下的工程),對水質評價的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和現實可行性,可以有適當差別。
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相較于農區,牧區可適當放寬,具體參照各地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44.水質檢測指標怎么確定?如何評價?
水質檢測指標應由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水利、扶貧)根據當地農村供水水質特點、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規模、人群健康風險的可控性等方面綜合確定。
對萬人工程的用水戶,水質評價應依據工程當年或一年內的出廠水或末梢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水質檢測結果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規定為達標。
萬人以下集中工程可依據工程當年或一年內的出廠水質檢測報告,也可采用現場檢測和實驗室檢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水質評價,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的農村供水水質寬限規定為達標。對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戶,受到自然條件限制等影響的地區,可采用“望、聞、問、嘗”等簡便方法進行水質現場評價,飲用水中無肉眼可見雜質、無異色異味、用水戶長期飲用無不良反應可評價為基本符合要求??h級及以上的衛生健康、水利等部門的水質檢測機構和有CMA資質的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正式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可作為水質評價依據。
關于氟化物的相關工作要求,可按照水利部和衛生健康委印發的《關于做好飲水型氟超標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18〕23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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