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是什么?
國家政策:農村飲水安全評價執行《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 18-2018)(以下簡稱《準則》),也可根據這一評價細則,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省實際的農村飲水安全評價細則,但不得低于《準則》的要求。如果水量、水質、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證率四項評價指標全部基本達標或達標,就可以評價為飲水安全。截至2019年1月,有11個省區制定了本省區的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或細則,其中河北、內蒙古、河南、廣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肅、寧夏等9個省區在《準則》基礎上補充細化;貴州、西藏以地方標準的形式制定了評價細則。
自治區政策:農村牧區脫貧攻堅飲水安全評價執行《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 18-2018,以下簡稱《準則》,2018年6月1日實施)。同時,牧區執行我區制定的《牧區脫貧攻堅飲水安全評價補充細則》。根據《水利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堅決打贏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戰的通知》(水農〔2018〕188號)精神,在牧區用水方便程度評價方面,牧區可適當放寬,《準則》提出牧區可用簡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時間進行評價。農村飲水評價指標包括水量、水質、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證率4項。農村飲水安全評價4項指標全部達標或者基本達標才能評價為安全飲水有保障。
針對我區有牧區旗市33個,占到全區旗縣總數的32%,牧民大多居住分散,水源條件普遍較差的實際,自治區出臺《牧區脫貧攻堅飲水安全評價補充細則》。補充細則明確用水方便程度:非拉水牧戶按照《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進行評價。拉水牧戶房前屋后有儲水設施的可視為入戶單次拉水量可供牧民多天飲用的(不含規模化養殖牲畜用水),取水往返時間可折算成日平均拉水時間進行評價(國家三部委通知,在水源條件差、工程建設難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遠分散的地區,每人每天供水量不得低于20升,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牧區可適當放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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