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住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社會團體(不包括由國家確定其職能,核定編制,核拔經費,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中央建立黨組織問題規定如下:
(1)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原有社會團體經清理整頓換發新的證書)的社會團體,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建立黨組織。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審批。
社會團體在籌備過程中就應考慮建立黨組織問題。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應了解和掌握社會團體的情況,對應當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而沒有建立的,要幫助其盡快建立。
(2)社會團體已經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應轉入社會團體黨組織;社會團體沒有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可轉入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
(3)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
社會團體黨組織一般不設專職黨務干部,日常黨務工作由社會團體黨組織的黨員兼任。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社會團體,可設置精干的黨的干的黨的工作機構和專職人員。
(4)社會團體黨組織必須自覺接受批準其成立的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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