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故意犯罪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行)的;
(2)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世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因過失犯被判處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與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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