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明確了公務員的界定標準,體現了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也吸收了國際通行做法。
界定為公務員,必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1)依法履行公職。依法,既包括依照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也包括依照黨內法規。履行公職,是指依據職責從事公務活動。在我國,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既包括各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也包括政黨機關、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等。(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按照我國現行編制管理制度,編制可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等。行政編制不單純是行政機關使用的編制,而是各類機關工作人員使用的編制。在一個機關中,不是所有人員都使用行政編制。如人大、政協、民主黨派機關中不駐會的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不使用該機關的行政編制。還有一種情況,有的使用行政編制,也不是公務員,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的消防員。(3)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公務員屬于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由國家提供工資和福利等保障。這不是說所有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如公立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由于不具備前兩個條件,不屬于公務員。
按照上述界定標準,公務員的范圍是8類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8類機關分別為: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監察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上述8類機關的人員,不列入公務員范圍。具體包括: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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